
勞動用工登記證如何辦理?
自錄用之日起必須與被錄用者簽訂勞動合同,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。
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信息、勞動者個人信息、就業類型、就業時間、訂立勞動合同等情況。
為貫徹落實勞動保障部《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》(勞動保障部28號令)、勞動保障部《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6]46號)精神;
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求職報名登記后10日內確定是否錄用,確定錄用的應盡快辦理用工登記手續。
辦理勞動用工登記證,用人單位辦需提供材料:
1、營業執照副本(復印件一份);
2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(復印件一份);
3、法人代表身份證明(復印件一份);
4、簽訂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一式三份及電子版(帶U盤);
5、勞動合同及員工身份證(復印件一份);
6、用人單位的稅務登記證(復印件一份)7.招錄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