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和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相關規定,勞務派遣服務用工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,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,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%。
臨時性: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。
輔助性:非用工單位主營業務。
替代性:暫時替代用工單位勞動者工作。
用人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情節嚴重的,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,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,對勞務派遣單位,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。
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司法實踐中,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,通常不影響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效力。
勞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約定派遣到公司工作,由勞務公司發放工資、繳納社會保險,三方形成勞務派遣合同關系,即勞務公司為用人單位、員工為勞動者、公司為用工單位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關于“三性”的規定是針對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為義務主體的管理性規定,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上述管理性規定的,不影響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效力,故認定勞務公司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。